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知》(厦府办〔2011〕159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23〕319号)等文件精神,自2025年3月1日起,厦门市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抄收部(下简称“抄收部”)将对已实施“绕越产权,抄表到户”的用水户,合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具体通告如下:
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每月按10元标准征收(当月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吨的,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每户每月按3元标准征收(当月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吨的,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独立安装水表、月产生活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营业店铺,除餐饮业每月每家征收40元外,其余每月每家征收30元。
四、收费减免对象。收费减免对象为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凭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低保证、五老证及遗属定补证、40%救济定补证,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可至市政水务营业厅申请减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次减免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有疑问,请拨打24小时市政水务服务热线“9630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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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